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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管理规定(修订)》通知

     为了加强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使用管理,保证校园网络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一、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校园网络的管理部门是校园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及网络安全。
三、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及保卫部负责。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四、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校网络中心统一管理,按网段分配到各办公室、教学楼和学生宿舍。
五、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六、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对校内网络进行审核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申请教科网之外的网络服务。
八、网络中心有权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监控内容上报学校领导。
第二章  网站建设
一、学生网站指本校所有二级网站、个人网站、 BBS等。
二、申请设立学生网站,应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向校学生工作处、信息中心、校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网站规划、管理人员登记表等资料,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一责任人由学院分管学生副书记担任。管理人员 (含第一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审批。
三、开办网站应以活跃校园文化、增进学习交流、促进学校发展为目的,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和互联网相关制度的行为。如有违反,立即停止网络服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单位应做好网络用户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成立网站管理小组,负责本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小组必须由学生系统专职政工干部、网站负责人、技术主管参加。管理员要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经管理员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各学院要对所有上网的同学进行互联网信息安全教育和相应制度的学习教育,让每个同学都能够知法守法。
六、建立网站的单位应设立信息审核员,负责对网上信息进行跟踪与检查。BBS、新闻等栏目的负责人要负责对本栏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管理及正确引导。
七、各联网单位在敏感时期和重要日子要实行 24小时信息监控制度,网络运行之中必须保证有人值班。
八、各单位应该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意识教育,预防为主,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九、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须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和审核制度,特别要做好对委托发布信息的登记与审核工作。
十、要加强二级网站、BBS(电子公告版)管理,采取有效的用户身份认证(包括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电话、住址、电子信箱等,如有更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措施。
第三章  网络突发预案
一、本预案立足于防范和消除以下紧急情况的发生:
校园网页被恶意纂改;交互式栏目发表反政府、分裂国家和色情内容;校园网用户发布或阅读有害信息和言论。
二、网络信息员要定时巡查和监督网络信息情况,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
三、若网页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主页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网页服务。
四、交互式栏目内容发布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各版主负责本版块的信息安全,预防绕过审核程序的信息被发布。若出现未经审核信息被发布的情况,应暂时关闭信息发布功能,直至找到原因并排除为止。
五、对用户上网实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该用户的网络连接,及时给与警告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安全机构。
六、如涉及到在校学生,则由学生工作处与保卫部进行调查处理。
七、网络中心设立监控台,实行全天候监控,做到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及时报告。
第四章  学生网络管理
一、凡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
6、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者;
2、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3、在校园网上发布未经证实、无法确定来源的消息,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一定影响;
4、利用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5、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
6、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7、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8、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
9、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0、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者;
11、开发、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者;
12、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MAC地址造成一定影响;
13、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14、破坏网络服务、私自牵拉网络,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
15、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本规定自颁之日起旅行,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原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学生管理  网络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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