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团〔2019〕11 号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理想信念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服务意识较强、示范效果明显”的学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引领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维护同学正当权益的作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责定位,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团省委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育人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学生管理工作者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信息反馈的纽带和桥梁。学生干部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为了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工作宗旨。学生干部应在各级党政组织领导下、各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方面成长为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系团委、学生会和团支部、班委会、学生社团等团学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
第四条 院团委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学生干部选拔聘用要遵循德才兼备原则,管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实现我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按照精简机构、总量控制、科学合理、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团学组织机构和学生干部岗位。院级团学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由院团委、院学生会共同研究确定,各系团学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由各系团委、学生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条 院系团学组织岗位和职数设置:
院团委、院级学生组织岗位设定详见每年院团委、院级学生组织换届的通知。
(一)各系团委、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院团委、学生会的岗位和职数设置。
(二)院系团学组织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七条 团支部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岗位;班委会一般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等岗位,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品德良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和处分记录。
(三)学习优良。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勇于创新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原则上无挂科或重修课程。
(四)作风过硬。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工作岗位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群众认可。密切联系同学,谦虚务实,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六)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执行能力和创新精神,能按时保质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九条 院系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担任院级团学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且在副部长级以上岗位锻炼半年以上,或在系一级副部长级以上岗位锻炼半年以上,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担任各系团学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有一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且在系一级副部长以上岗位锻炼半年以上,或在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副团支书等岗位上锻炼半年以上。
(二)担任院系团学组织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一般应当有一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且在院团学组织或系团学组织从事干事、或班级团支书、班长等以上岗位锻炼一般不少于半年。
(三)担任过各系团学组织副部长以上的干部优先选拔至院级团学组织部门正职锻炼;各系团学组织团副、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原则上建议优先照顾有从事院级团学组织副部长以上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干部。
(四)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
第三章 选拔和任用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依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织推荐、自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渠道产生候选人后,通过民主选举、公开竞聘、审核、公示等程序产生,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正式任命。
第十一条 院系团学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团学组织任期和工作实际,提出启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形成方案。
第十二条 院系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选拔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二)推荐报名。学生根据自身条件报名自荐。院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换届,各系可重点向学院推荐人选。
(三)资格审查。根据学生干部选拔聘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察。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笔试、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择优确定差额人选,报团学组织主管审批。
(五)公开竞聘。院系团学组织学生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要进行公开演讲,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由各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团委学生主要负责人由学生团员代表会议选举确定。院系团学组织其他学生干部要合理设计产生方式,扩大民主范围,保证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
(六)讨论决定。团学组织主管研究讨论决定学生干部正式人选方案,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七)履行任职手续。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选拔应在各系团委、学生会指导下,召开团支部全体团员会议、班级全体学生会议,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学生社团学生干部选拔要在院社团管理服务部指导下,面向广大协会会员,采取选举或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选任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和工作实绩,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以票取人的倾向。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四章 调整、辞职、撤职和处分
第十六条 调整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调整岗位或所承担的工作量:
1、有两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经考核不能胜任所任职务者。
第十七条 辞职
(一)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一学期考试成绩达3科不及格且有重修课程;
2、经考核不能胜任所任职务,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者;
3、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者。
(二)辞职程序
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辞职者,须向部长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辞呈。分管主席同意后,交由院系团委老师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出学生会。但如果当时处于工作需要,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主席团可驳回申请,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处理。在此期间,辞职者本人仍须继续履行职责,否则将作撤职处理。
第十八条 撤职
(一)学生会干部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形必须予以撤职:
1. 不参加各类活动,无故缺席累计达2次以上;无故不执行工作达2次以上;值班漏岗达2次以上;
2. 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 有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连续两学期都有重修课程者;
4. 在学生会干部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5. 有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6. 在学生会受到通报批评后仍不思进取者;
7.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经教育不改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二)撤职程序
班级学生干部由相关辅导员作出撤职决定,并报系备案;系级学生干部由相关负责老师提出撤职意见,报系审批后作出撤职决定,并报院学工处、团委备案;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委作出撤职决定。
第十九条 处分
(一)学生会干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等:
1. 给学生会工作或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 在干部竞聘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或有其他造假、做伪证情形的;
3. 滥用职权或违反清正廉洁的;
4. 在学生会内部拉帮结派、破坏团结、不配合其他学生会干部工作的;
5. 其他根据校纪院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情形的。
(二)处分程序
班级学生干部由相关辅导员作出处分决定,并报系备案;系级学生干部由相关负责老师提出处分意见,报系审批后作出撤职决定,并报院团委备案;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委作出处分建议,送达系团委由系团委根据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备。
第五章 管理和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同一职务一般不连任(团支部书记、班长除外)。院系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原则上安排在每年5-6月,副部长安排在每年9月,干事招聘安排在每年10-11月。团支部、班委会换届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生干部兼职挂职制度。选拔优秀学生干部到上级团组织、学生会挂职锻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积极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学生的联系。
(三)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理性地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思想引领、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带头遵守校规校纪,促进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构建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帮助同学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五)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自觉维护团学组织和学生干部队伍声誉。
(六)做好本职工作,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第二十四条 院系团学组织要切实加强学生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教育,引导学生干部必须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以私下集体活动、过生日等各种名义组织学生干部聚餐酗酒、夜不归宿等活动。特别是杜绝学生干部以组织名义集体筹钱聚餐,部长、干事间、院系学生干部间互请等不良风气的产生。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荣誉或其它利益。
(三)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
(四)不准未经批准以团学组织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五)不准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或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事情。对待工作,开展活动,各个组织、各个部门间要互帮互助,互相商量,相互扶持,不要单摆浮搁。
(六)不准搞形式主义,切忌走过场,要做求真务实的表率。要切实改进学生干部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广大学生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培训提升制度
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集中专门培训和分级分类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学生干部全面培养指导,院团委负责组织院级各类培训班,各系要普遍建立学生干部培训平台,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联系基层制度
实行主要学生干部联系班级和团支部制度。院系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坚持群众路线,加强与基层班级和团支部的联系,每人要联系1个班级或团支部,每学期参加所联系班级或团支部2项活动,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第二十七条 调查研究制度
团学组织学生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围绕重点工作、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利益诉求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到基层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推优培养制度
完善团学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党的培养对象,院系团学组织按照“推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每学年开展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习研讨制度
定期编印和配发学习资料,组织理论研讨、读书沙龙、工作交流等活动,利用寒暑假组织参观、考察,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各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各部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民主生活会,重点对照检查思想状况、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同时要参加分管或所在部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民主生活会要邀请指导老师参加。
第三十一条 工作例会制度
定期分系统、分部门召开学生干部例会,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 、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年度述职制度
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要在各自团学组织系统内进行任期述职,副部长及干事在各自部门内作任期述职,学生社团负责人面向协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述职,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面向所在支部和班级全体成员述职。
第三十三条 任职证明及聘书制度
(一)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的发放对象为各部门任副部长及以上职位且任期至少一年,表现良好者。
(二)聘书
聘书的发放对象:院系团学组织副部及以上职位者。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学生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和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力求对学生干部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公正、准确、有序进行。
(二)主要学生干部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院系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别由院团委和各系团委存档,院级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考核结果院团委反馈至学生干部所在系。
第三十六条 考核时间。学生干部日常考核工作由各级团学组织协调负责,集中考核一般安排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二)考核结果作为校院“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等评选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作为推优、发展对象、党员纳新、干部选拔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团学组织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以下纪律:
(一)不准未经审批超岗位、超职数,各团学组织每年干事招聘完成后须将在编人员统计表报院团委。
(二)不准个人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及选举结果。
(三)不准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个人、学生组织和部门只要发现学生干部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者,均可向其所在组织或院团委检举,同时应提供证据充分的实名举报材料。接收到检举材料的组织和相关部门有义务对检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保密。
第四十条 组织在接收到检举材料后,应迅速展开实事求是的调查。被调查者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破坏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的工作不受影响,但是一经查明检举情况属实,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院系班等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管理,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主要学生干部是指院系团学组织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共青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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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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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团委学生会 邮编:3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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