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联学生会工作实施方案》(中青办联发〔2021〕1 号),院学生会对《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章程》进行修正,现面向学院全体学生公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6日—10月1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建议,请联系院团委(0591-83726172)。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接受学院团委、上级学联双重指导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听取、收集同学们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疏通学生和学院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参与涉及学院内部关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利。
(三)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 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等多种活动,利用学院科技文化优势,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 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六) 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本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全日制在校中国本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学生会的一切权利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在学生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监督、建议和评价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三) 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种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四) 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或与本会联合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条学代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的召开须经院党委的批准,并请示上级学联。学代会的代表经班级、系学生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高于40%。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 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批准,报福建省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由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总支同意,由院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审查后,报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确定。
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三)与指导老师商讨后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与系学生会主席团进行沟通交流,上传下达,指导各系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五)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在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七)对外代表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全体学生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经主席团商议并报院团委同意后,在获得学生代表中多数的同意时,方可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八)制定院学生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各项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遴选条件:
(一) 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 具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本科生,思想端正、作风优良、能力卓越、成绩优异,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 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已修未过课程。
第十五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系团组织推荐,报院学生工作部(处)门和院团委审核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本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第十七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各系学生会(以下简称“系学生会”)是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系党总支的领导,所在系团委、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的双重指导。
第十九条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院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十条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由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告系党总支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一条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系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系级学生会的领导。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本会坚持从严治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院党委作工作汇报,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团委共同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团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会普遍建立每年两次,覆盖院、系两级学生会全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将每年3月、9月作为学生会集中培训月。
第二十六条实行述职评议制度,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院学生工作部(处)、院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应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二十八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会。
共青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团委学生会 邮编:3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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