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团学活动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团学活动,是指课堂教学以外,以院系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名义举办的各类育人活动、实践活动、育人活动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团学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引领,以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旋律,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重点,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学校校园文化品位和育人格调。
第四条 团学活动应当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规范组织、非盈利性的基本原则,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挤占学生正常课业学习时间。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生为本、服务学生的工作宗旨,鼓励院系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思想政治引领、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学院建设发展、有利于团学教育实践、有利于文化培育打造、有利于学科竞赛竞技”为方向的活动,重点加大对创新创业型、学科实践型、学术科技型团学活动的支持力度,构建院级活动精品化、系级活动特色化、支部活动普及化的团学活动开展体系。 第六条 团学活动组织者和主办单位应当树立规范化组织意识,遵循“有活动就有策划、有项目就有预算、有经费就有规范、有总结就有成果”的工作要求,做到团学活动整体框架清晰,实施细节完善,秉持“细节体现质量、完美体现水平、成效彰显规范”的工作理念。参与组织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事事讲奉献,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第七条 团学活动组织单位分为以下四类:(一)院级组织: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二)系级组织:各系团委、学生会等;(三)班级组织:班委会、团支部;(四)其他组织:经学院团委批准,可开展团学活动的其它学生组织;学生个人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组织名义开展团学活动。
第二章 活动的管理及责任
第八条 团学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的组织实施、人员安全、内容合规等承担全面责任。
第九条 团学活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面向本系、年级、班级、系级社团开展的团学活动,由各系团委为主管部门;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团学活动,由院团委审核;全院性大型团学活动,由院团委统筹组织协调。
第十条 活动管理单位及审批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活动举办的情况,团学活动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组织开展带有反动、颓废、淫秽、暴力等违法违规及不良内容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对活动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开展的团学活动,根据活动规模须提前做好审批(划分标准:参与学生人数50人以下由院系团委分级审批,50人及以上由院团委进行审批,活动组织单位向保卫部提交活动安全预案)。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团学活动,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查、批准的规范化流程,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
1、各系、年级、班级组织开展团学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展前向所属系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或活动策划方案,经系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各系、各院级团委学生会部门、各学生社团组织开展全院性大型团学活动(包含文体竞赛、技能培训、非专业讲座等),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展前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或活动策划,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要求完成存档备案。
申报时需递交以下材料:
(1)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人数,活动流程、经费预算、宣传方案、人员分工、场地布置等;
(2)根据活动规模,按要求提交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3)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团学活动非特殊情况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活动需借用桌椅、器材等物资的,应当向学院相关管理单位履行正式借用手续;因人为原因造成借用物资损坏、遗失的,由借用单位或个人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团学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宣传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内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规范使用宣传媒介及宣传材料。
第十五条 除学院统一安排或正式批准的学术交流活动、全院大型活动外,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学生课余时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开展,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当日22时。
第十六条 团学活动的组织单位对活动负责, 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管理者为直接责任人; 所有团学活动必须明确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必须由辅导员、任课教师及校内在职在编教职员工担任。活动期间如发生突发事故,直接责任人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七条 凡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团学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对已经举办的团学活动,若在开展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学校保卫部门及相关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组织单位及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服从管理。
第十八条 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活动开展前,对所有参与学生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对于竞技类、校外实践等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团学活动,应当充分研判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指导学生科学规避安全风险,制定完善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
第十九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入校开展演出活动,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沙龙等活动;严禁在校内悬挂、张贴、摆放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海报、彩喷等宣传材料。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由学生个人擅自举办团学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据予以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展的团学活动,若因组织单位及责任人主观失职、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报学院研究决定后,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团学活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煽动学生闹事、传播不健康内容、组织学生非法游行、或活动内容涉及反动思想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对相关人员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团学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现场观众,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法治,严格遵守活动组织单位及活动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喧哗等扰乱活动现场及周边秩序的行为。
3、严禁在活动现场打架斗殴、辱骂或殴打演出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第二十四条 团学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场地清场责任制,组织单位须指定专人担任场地清理负责人,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场地清理工作,包括物资回收、器材整理、场地清扫等,做到物资不遗漏、资源不浪费、场地无污染。
第二十五条 团学活动应当做好全程记录工作,及时通过文字、影像等形式记录活动现场情况,做到宣传有素材、总结有依据、存档有资料,确保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完善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团学活动管理办法》(福大至诚团〔2019〕15号)废止。
共青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